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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因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 罚款50万

炣燃科技1月5日讯(李莉)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网络)与贵阳星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星力)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阿里网络、贵阳星力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阿里网络、贵阳星力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根据通报,2018年2月9日,阿里网络与贵阳星力签署协议,设立贵州星盒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在贵阳市从事盒马鲜生门店运营的超市业务。阿里网络、贵阳星力分别持有合营企业各50%的股权,实施共同控制。2018年3月20日,合营企业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2017年度,阿里网络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贵阳星力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但2018年3月20日,合营企业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阿里网络与贵阳星力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分别给予阿里网络、贵阳星力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网上银行交纳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