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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起 电商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炣燃科技3月15讯(安琪)3月15日起,电商经营者不得再以商品已被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这在今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前提是消费者要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进一步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对于“拆封不可退货”的霸王条款给予了明确回应。

 

 《规定》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规定将有利于解决现实中‘七日无理由退货落地难’的问题,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际执行再添保障,也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丹解读说。

  

此外,《规定》第一条还对“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据悉,《规定》自今天起(3月15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