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配偶出轨而捉奸
导致的闹剧有不少,
但夏明却为自己的出轨
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已婚的夏明与李艳在酒店开房,不料被李艳的丈夫带人“捉奸”,为了躲避夏明爬出窗外,却意外坠楼身亡。夏明的家人也因此将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
出轨遭遇捉奸
爬窗失足坠亡
夏明与李艳虽然都已有家室,但他们还是走到了一起。2020年8月30日凌晨,两人在松江区某酒店房间开房见面。但这次约会并不顺利,李艳的行踪被她的丈夫刘威定位,并找到了酒店。刘威带着三个朋友,逐层寻找,最终找到了李艳和夏明所在的6楼房间。在一阵敲门后,李艳终于打开了房门。然而刘威等人进房搜寻,却怎么也找不到夏明的身影。正在刘威百思不得其解时,先一步下楼的朋友小张却在1楼的空地上见到了已经没有呼吸的夏明。
李艳等人也被带到了派出所询问。李艳这才说出了事情的始末,她说当天凌晨1点多,她听到了丈夫的敲门声。两人穿好衣服后,夏明就将窗户打开查看,发现一扇窗户外面是有空调外机,便翻窗户站到了空调外机上面。“我当时就跟他说让他下来,外面太危险,他说他沿着旁边的管子爬下去没事的。”李艳说,之后她就将窗户关上了,并且把窗帘拉上了,但没想到夏明还是发生了意外。
死者家属索赔130万
夏明的死并不光彩,但他的家人还是希望找到肇事者,为他的死亡买单。于是,夏明的父母与妻儿将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一起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
夏明的家人表示,夏明是因为李艳才来该酒店,之后刘威与朋友们又将他堵在房间内并对其进行恐吓威胁。夏明在屋内迫于无奈,爬出酒店的窗户想从窗户逃跑,却失足坠楼身亡。同时,夏明的家人还认为酒店的运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住宿客人的人身安全。刘威一行人既不是酒店的住宿人员,也不是相关的执法部门,为何能 冠冕堂皇地进入酒店,从而对夏明进行人身威胁。夏明住在酒店六楼,六楼窗户酒店居然未安装防护措施,窗户也未进行相关安全处理,正常的酒店窗户只能打开一 小部分,根本容不下一个人的身位,如果酒店做好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夏明坠楼是可以避免的。据此,6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夏明坠楼,应当共同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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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刘威李艳夫妇以及三名朋友均未作答辩。
酒 店方则表示其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提示义务。夏明破坏酒店房间窗户到窗户外的行为,是其自主选择的,应当自己承担后果。酒店窗户设计符合《民用建筑设计 统一标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法院最后认定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赔偿比例均不认同,夏明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 任。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主张误工费的依据不足,原告方未提供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误工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为未 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夏明父母未提供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因此不应支付他们的扶养费。交通费、律师费和住宿费过高且无证 明,不应支付。
法院:爬窗系死者
自主行为与他人无干
法 院审理后认为,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夏明坠楼是出于何种原因,其坠楼身亡的结果令人痛惜,对亲人造成的伤痛完全让人理解。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夏明在被告刘 威等人进入事发房间之前就已自行爬出窗外,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6楼房间与地面的高度及爬出6楼窗户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故坠楼系夏明自行爬出6楼窗户所致,是其自主行为,夏明的死亡与李艳、刘威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夏明的家人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 于酒店方有无过错与否在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 务。具体而言,即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公众在该场所活动的合理安全标准。具体到酒店客 房内的设置,因当前对于经营性酒店的窗户开启宽度并无法律规定的强制标准,也没有相关的行业明文规范,故客房设置的合理标准应做到保障普通公众在客房内进 行合理活动的安全,保障可预见和可防范的危险不会发生。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事发房间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酒店方还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 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故酒店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夏明家人要求酒店方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夏明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夏明家人不服提出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 | 陈颖婷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