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修订印发火力发电、输变电、陆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文件提出:鉴于消防、特种设备等不属于国家能源局的监管职责,不再列入电力质量监督检查范围。为避免与电力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内容重复,不再列入工程建设参建责任主体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检查内容。
考虑到光伏发电建设工程配套储能工程主要以电化学储能为主,大多采用预制舱模式进行建设,现场施工工艺相对比较简单,质量监督以系统调试内容为主;其他类型储能工程如空气压缩储能、飞轮储能、超级电容储能等种类繁多且技术复杂,将其编入《大纲》的一个章节难以全面涵盖有关内容,不再就配套储能工程设独立章节,删除原《大纲》“独立蓄能设施工程”检查内容。开展陆上风力发电机组启动前监督检查时,对于成熟量产机型应取得型式认证证书;国家组织的重大专项建设、新产品应用中的首台(套)或明确以试验为目的的样机可暂取得设计认证证书,在风力发电机组批量使用时取得型式认证证书。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火力发电、输变电、陆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各电力质监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局对《火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陆上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火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附件:《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附件:《陆上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附件:《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国家能源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