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27日电最高法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介绍,制定《解释》首要目的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更加开放、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罗东川称,《解释》已于201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罗东川介绍,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这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新时代外资管理的新体制。
罗东川表示,制定《解释》的首要目的就是确保《外商投资法》在审判领域得到公正高效执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更加开放、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
“多年来涉外的商事审判一直在打造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诉讼的优选地。”罗东川进一步指出,2018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达到14695件。今年的1-11月受理涉外案件涉民商事案件达18266件,还有涉港澳台的案件也有大幅度的增长。
《解释》充分贯彻党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罗东川称,从既往的审判实践看,外商投资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合同类纠纷较为突出,因此,此次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