炣燃科技12月31日讯 12月30日,杭州中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共计6家公司的有关侵害商标权一案的判决结果。
经调查,杭州中院了解到,联安公司于2012年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等多项商品上注册了“MIKA米家”商标,有效期为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而小米通讯则是上述“网络通讯设备”等10款商品的出品方。
杭州中院认为,小米通讯于2016年推出的“米家”标识与联安公司的“MIKA米家”注册商标相比较而言,其标识构成近似。
同时,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为此,杭州中院认定小米通讯、小米科技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小米通讯公司赔偿联安公司的经济损失1200万元,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支出10余万。
其中,小米科技对赔偿金额中的680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京东公司作为电商平台不承担责任;杭州京东公司、昆山京东公司、上海圆迈公司和京东世贸公司作为侵权商品销售方,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但因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