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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IT之家商业诋毁案终审出炉!山东省高法:驳回腾讯诉求!

炣燃科技6月8日讯(杨洋)日前,腾讯与IT之家的商业诋毁纠纷案二审终于有了结果。

6月3日,山东省高法披露了此案的终审裁决。判决显示,撤销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并驳回了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此之前,一审法院判定:IT之家母公司——软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其运营的“IT之家”网站、App移动应用、今日头条头条号、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的显著位置连续七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对腾讯科技、深圳腾讯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此外,软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腾讯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

据了解,这起纠纷始于2019年1月26日。

彼时,深圳腾讯所属的“微信派”发表“关于近期诱导违规及恶意对抗的处理公告”,内容为“……根据相关规则,微信明确禁止外部链接的测试、诱导行为。对重复多次违规,恶意对抗的主体,微信将采取阶梯式处理机制,进行更严格的处理”,其中测试、诱导分享的违规APP为“滴滴出行”、“京东”等,“违规形式”为“以测试、红包奖励等方式,诱导用户通过微信分享给好友”。

一个月后的2019年2月15日,软媒公司经营的网站“IT之家”发表了作者为“汐元”的文章《做社交,腾讯逼的》,内容为对微信的相关评论。

腾讯认为该文章对腾讯的商誉产生影响。随后,腾讯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软媒公司在其注册或运营的“IT之家”网站、App移动应用、今日头条头条号、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及转载媒体和平台的显著位置上持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向腾讯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此外,还要求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文章存在误导性信息,且从网友评论看,已对腾讯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微信的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故软媒公司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下发后,软媒公司上诉至山东省高法。

日前,山东省高法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经营者不得拒绝别人评论,这是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评论方也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这也是言论自由的应有边界。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软媒公司发表的评论依据的论据均系权威媒体的相关报道,没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其仅是针对腾讯公司的经营行为作出了正当性评论,虽然有些用语过于犀利,但仍属于评论的范围,不会误导公众。

法院认为,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任何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不可能完全无视他人对企业的评论和看法,只要这些批评不具有恶意,没有虚构事实,也未误导社会公众,即使有时候可能过于偏颇或者片面,相关企业也应该听取、分析、吸纳、改进。尤其是知名企业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应具有更强的容忍度和包容度,理性对待正当的评论,不断改进经营方式,这也是这些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获得更多社会公众的认可,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健康成长,不断壮大。

最终,山东省高法撤掉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腾讯的全部诉求。

资料显示,2011年5月15日,软媒公司于创办IT之家,至今已有9年的发展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