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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瑞幸咖啡内斗:需要喘息机会,需“低度干预式”临时清盘人

炣燃科技7月16日综合VCPE参考讯今天早上,瑞幸咖啡发布公告,开曼群岛大法院已任命安迈开曼群岛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Alexander Lawson和安迈亚洲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Wing Sze Tiffany Wong担任“低度干预式”联合临时清盘人。他们将以“低度干预”的方式监察瑞幸咖啡的重组过程。

一提到清盘,人们往往和“破产”“重组”等词联系在一起。不过,瑞幸咖啡的“清盘”显然有所不同,而且前边加了长长的前缀定语。VCPE参考迅速搜集了一些资料,在这里跟大家简单普及下相关内容。

什么是“低度干预式”临时清盘人?

临时清盘人制度是百慕大、开曼群岛等离岸公司注册集中地区法律规定的一种清盘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允许公司及其董事会在时间和空间上实施和促进现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重组,从而增加公司恢复偿付能力的可能,同时由于管理层正在临时清盘人和法院的监督下运营,还可以使债权人放心。

根据毕马威解释,清盘人可以简单理解为国内法院常说的破产重组管理人,一般情况下由债权人推荐,法院委任。清盘人会尽快评估现状,保护公司资产,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并且与各利益相关方紧密而适时的沟通。

被委任的清盘人个人,是作为法院的委任者,对进入清盘程序中的公司进行资产回收及变现、审定债权申报和申索、派发资产变现分配款给债权人等一系列专业工作,执行当地清盘条例中所规定的法定职责。当清盘事宜妥善处理后,清盘人向法院申请免除清盘人职务。根据案件的复杂性,清盘所需时间会有所不同。

这种方式有几个好处:

①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在法院的监察下企业原有的管理团队得以继续进行日常经营事宜,保持业务正常运作,企业价值与员工就业得以保存,并对客户和社会影响减至最低。

②暂缓法律诉讼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接纳临时清盘程序开展后,所有针对企业的法律诉讼在没有开曼法院的批准下都要被中止或暂缓,使企业有喘息空间集中进行债务重组事宜。

例如,开曼群岛公司法第97条担保无效与程序中止规定:

(1)做出清盘令或任命临时清盘人后,不得针对公司进行任何诉讼、诉请或其他程序(包括刑事程序),经法院允许且符合法院施加条件的除外。

(2)已做出清盘令的,任何在清盘开始后针对公司财产或动产的担保、抵押或执行均无效。

香港也有类似的法条,《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5次分部“清盘令的后果”第186条规定:当已有清盘令作出或已委出一名临时清盘人,除非获得法院许可,否则不得针对公司进行或展开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获法院许可者须在符合法院所施加的条款下进行或展开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

③在国际上,以一个合法有效和灵活的程序推进债务重组,有利于提高透明度和各利益相关方信心,以使困境企业能成功重组的机会提升。

瑞幸为什么这么做?

根据公告,此次联合临时清盘人的任命是在瑞幸咖啡某债权人提出清盘请愿书后,根据瑞幸公司任命临时清盘人的申请作出的。也就是瑞幸咖啡是此次临时清盘人任命的申请人。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104(3)条规定,公司通常在两种情形下单方面提出任命临时清盘人的申请,其一,公司希望向债权人提交协商或安排;其二,公司无法或可能无法支付债务。

今年4月3日,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两个多月以后瑞幸从纳斯达克退市,在这期间,瑞幸可能面临诸多债务、诉讼问题,考虑到这些对公司正常经营带来的人力、物力等方面的牵扯,瑞幸此举可能主要是希望在维持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与债权人协商重组方案,从而使公司存续。

临时清盘人制度的适用在中概股已有先例,2013年4月,赛维LDK公司宣布部分拒付当月晚些时候到期的4.75%可转换债券,随后,公司与其债权人进行了几个月的进一步谈判,最终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104(3)条任命了联合临时清盘人,在临时清盘人的支持下,该公司与持有其10%的高级债券及其可转换优先股股东进行了谈判,并寻求紧急资金。

根据公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瑞幸咖啡初步的未经审计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不包括限制性现金和非流动性短期投资)估计约为7.8亿美元。对于瑞幸咖啡而言,如果能够获得喘息时间,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许是对投资人、债权人、公司等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