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星新闻
3月25日,“员工因在微信群里调侃领导被开除”一事引发网友关注。通过查询相关裁判文书,红星新闻了解到,此事发生在2019年10月,重庆市阳光童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童年公司”)员工贺某超、陈某某、谭某、吕某妮、王某鸿5人因在员工自建的微信群里发言调侃,后被公司约谈,不久便以“其行为对公司领导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属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
“公司开除贺某超等人的行为缺乏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贺某超、陈某某、谭某等人的代理律师王明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被开除后,贺某超等5人曾提起过劳动仲裁,因对方公司不服裁决进而提出上诉,后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向被告等人分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199.99元,“判决出来后,对方公司就已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员工微信群调侃领导:先被要求离职并赔偿,后开除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贺某超、陈某某、谭某、吕某妮、王某鸿5人均在2018年8月入职阳光童年公司,从事园区筹备工作。后来,5人与另外8名同事自建了一个名为“文旅一组”的微信群。
2019年10月,阳光童年公司因办公区域有工人聚集,曾先后两次组织全体员工召开会议,要求员工杜绝信谣传谣。此外,该公司还曾制定了《员工行为守则》并通过张贴的形式予以公示,其中“十不准”第四条为:不准拉帮结派、挑拨离间、无中生有、造谣生事。第八条为:不准作出任何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誉的行为。
同年10月31日中午,上述5人在“文旅一组”微信群中就此事进行讨论,其言论提到“工人又来了”、“应该全部来呀,还做撒子做”、“我等哈喊他们回办公室去,行不”、“农民伯伯是真的棒”、“一大批boss即将到达战场”、“照张相”、“看看”、“几个老板都在别墅的”、“还不如去别墅堵那个姓胡的”……
同年11月6日,上述5人先后被公司约谈,并被告知因其发表不当言论,现协商通过主动离职或开除两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次日,贺某超等人向阳光童年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载明:“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为公司继续服务,现在我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同日,公司也向对方出具告知函,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损失,每人为35410.65元。贺某超等人在告知函上写到:“已收到违约金告知函,但对告知函上赔偿金不予接受!”随后,5人被要求收回离职申请。
阳光童年公司在退还离职申请后,便向工会发函,拟以贺某超等人在微信中散播不正当言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回函同意解除后,公司便向贺某超等人送达《关于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及《违纪解除通知书》。《违纪解除通知书》载明:“现因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第[2019]-014号文件,决定自2019年11月8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20年5月7日,贺某超等人向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阳光童年公司向每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00元及加班工资573元。该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后裁决阳光童年公司支付贺某超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各11199.99元。
同年7月6日,阳光童年公司不服该裁决,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公司未证明规章制度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2020年8月3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阳光童年公司辩称自己与贺某超等人于2018年8月签订固定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应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考勤制度、纪律制度、员工守则等,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质工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该公司认为,2019年10月31日,贺某超等人在“文旅一组”微信群里公开发表前述言论,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公司形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上诉。
贺某超等人则辩称,相关的聊天记录是对农民工聚集的调侃,且微信群里的人员均是公司员工,故聊天内容未向社会传播,对公司未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聚集事件亦不是因此次言论导致。因此,微信群里的聊天记录未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公司以开除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此外,贺某超等人还说,他们写的辞职申请是因公司管理人员与其谈话时有威胁内容,他们被迫出具,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对此,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约解除,且是否应承担赔偿金。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从阳光童年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规章制度中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及本案中被告发表言论的行为是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经法院分析,阳光童年公司以被告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解除其与被告的劳动合同,但既未举证证明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具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阳光童年公司须向贺某超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各11199.99元。
“法院的判决内容说的很明确,公司开除贺某超等人的行为缺乏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月25日,贺某超等人的代理律师,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后,阳光童年公司就主动向贺某超等人履行了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