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界面新闻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替陌生人担保了贷款,还因此变成了征信“黑户”。直至15年后向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张先生才得知自己被纳入失信名单。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3.030, -0.01, -0.33%)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下称“农行”)因上报错误情况而导致原告被认定为失信人员,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消除原告在农行的不良征信记录。
近年来,因个人信息被人冒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违规、“三查” 不尽职等各种因素影响,莫名“被贷款”又或者莫名背上不良贷款担保的案例层出不穷,不少人因此进入了征信“黑名单”,由银行错误上传征信情况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在张先生起诉农行一案中,农行不但不认可用户征信报告的真实性,还试图把锅甩给中国人民银行。
多位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指出,央行征信系统原则上“谁报送谁处理”,征信中心也不能修改或删除金融机构的数据,所有删改数据必须由金融机构操作。“如果相关信息确实有误,经查实后由金融机构提交征信异议处理申请,并负责数据修改,消除对群众的不良影响。”
农行“甩锅”央行 辩护观点站不住脚
根据判决书,2020年6月,原告打算在农行申请贷款,被告知2005年曾为案外人张某在农行一笔1.5万元的贷款进行过担保,由于张某迟迟没有偿还欠款,原告也被列入失信名单中,农行为此拒绝了原告的贷款申请。
对此笔贷款担保毫不知情的原告多次联系农行,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不得不走法律途径来消除个人征信不良记录。
对于原告提出的请求,农行辩护称,负责出具个人征信报告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农行无关,理应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我行在张某贷款一事上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问题,我行上报给人民银行的贷款资料也符合人民银行的要求,所以原告应变更人民银行为被告,而不是我行。”
农行还辩称,涉案贷款未结清,违约行为未结束,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不良征信记录一直会存在,这是人民银行的单方行为,与农行无关。
此外,农行还表示,原告的个人征信报告中缺少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不能认定此份个人征信报告真实性。
然而,最后经过司法鉴定,贷款担保的签名字样和指纹,均不是原告本人;另经查明,被告农行于2007年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张某,但未向担保人(即本案原告)主张权利。而原告个人征信报告的真实性,法院也予以确认并采信。
法院判决书认为,农行错误上传了原告的征信情况,以至于原告成为失信人员,农行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立即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
多位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指出,农行的辩护观点明显站不住脚。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进一步指出,首先,本案中,农行是适格的应诉主体。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公民认为征信机构的报告侵害其权利,其完全可以起诉信息提供者,也就是农行。而至于农行认为其提交报给人民银行的贷款资料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要求,不影响其应该作为被告履行诉讼义务和权利。
其次,从处理程序上,农行提交给央行征信中心的资料,只能保证格式正确,但是忽视了最重要的实质正确问题。征信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切身权益,银行本身就有义务对担保人的签名或者担保资料进行审核,在通过司法程序鉴定该担保资料为假的情况下,其提交给征信中心的资料不论外观格式多正确,都会侵害原告的权益,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个人征信“污点”消除,为何这么难?
今年1月正式启用的《民法典》,首次针对公民信用权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位。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今年5月,央行征信中心官方公众号还发布了“如何在金融机构申请异议处理”科普文章,明确申请渠道、流程、用时等。
如果客户认为信用报告中的记录有错误、遗漏,可以向金融机构或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全国性金融机构大部分既可受理本地的异议申请,也可受理跨地区的异议申请,受理渠道主要有两种:柜台和客服电话。地方性金融机构大部分仅可受理本地的异议申请,不受理跨地区的异议申请,受理渠道主要有三种:柜台、客服电话及异议处理专员。
从流程看,金融机构受理异议申请后,对异议信息进行内部核查,若信息有误则修改记录。异议处理完毕后,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机构需在20天内向客户回复处理结果。实际情况中,目前异议处理平均只需要十几天。
不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晨黠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相关纰漏导致征信出现“污点”时,金融消费者虽然可以向金融机构或央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但在实际操作中,相比个人基本信息如年纪、职业、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有明显证据可以通过申诉得到更正,错报贷款逾期不良记录因为审查起来相对复杂,很难通过异议申请消除。
界面新闻记者用网络检索“征信被黑”等关键词发现,因冒名贷款、担保而进入征信“黑明单”的案例不胜枚举。其中,通过征信异议申请最后恢复征信的则非常少见。
周晨黠指出,不少想要消除个人不良征信的金融消费者最后多半只能去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解决,哪怕银行不配合,至少央行不用再去审,拿着判决书找央行去做申诉的话,成功率就会高很多。
在曾杰看来,前述张先生的个案实际暴露一个非常值得反思的问题。“本案整个诉讼过程,历时将近4个月,期间多种取证、鉴定等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维权成本不可谓不高。但是这类事情难道没有更合理的解决方案吗?比如对于担保签名真实性问题,农行为什么没有在放贷审核时就审查出来?在张某发现自己的征信问题后,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开展鉴定而消除影响,一切的一切或许是因为犯错成本不高。”
那么,如何真正保障个人在征信活动中的知情权、异议权,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得到落地?
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表示,联系此前晋商消费金融公司上传不当个人征信报告事件,种种乱象背后反映出金融机构在征信数据的报送与管理,以及与客户的沟通机制方面存在不专业、不规范的情形,应当从制度方面切入,完善金融机构的征信报送工作体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此外还要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使具体工作事项落到实处。
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在受访时指出,信用报告填写生成阶段,存在“单向性”缺陷。目前,除了银行、信贷以及相关的借贷机构可以主动填写征信信息外,很多情况个人是不知情的,当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时,才能得知信用卡借贷、借款、还款等信息的问题。
他建议,对于征信报告的内容填写需要建立一个“反馈机制”,比如当征信者的征信问题录入时,央行的征信系统给该用户发送一条征询信息,问询信息是否属实。若单向收集,当事人不知情,在若干年后需要征信报告时再调整就来不及了。
此外,还有专家建议加强对金融机构错报个人征信信息的监管和问责,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会长石新中提出,对于违背相关规定、对信用主体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金融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高额罚款、取消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从业资格等措施;若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央行征信系统本身也需要对信贷机构的征信数据进行监测。作为征信体系中的一环节,监管机构、信贷机构和征信机构都需要负责。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征信体系高质量发展。”石新中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