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科财经
监管严查银行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行业,华夏银行(5.750,-0.04,-0.69%)贷款却可用于购房首付,工作人员称银行可不查资金用途
多位助贷人士表示可为用户匹配华夏银行个人信用贷款产品,且贷款资金可用作购房首付款。在一助贷人士推荐下,华夏银行北京某支行客户经理向记者介绍,用户可办理“菁英贷”这一产品,若有其他用途,用户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柜台提取现金,银行不审核资金用途。
另有助贷人士表示可为用户办理华夏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将资金用途处理成个人消费等,但需收取贷款金额的2%-3%作为服务费,办理地点为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对此,宏观分析师周茂华表示,银行相关信用贷款产品违背设计初衷,违规流入楼市,此为监管明令禁止行为,存在潜在风险。另外,周茂华认为,目前信用贷资金流向监测难度较大,且少数银行或业务员合规意识不够,若要杜绝仍需时间,需进行综合治理。
贷后不查资金用途
记者以客户身份向助贷人士刘丽(化名)表示自己需办理贷款用以购房首付,刘丽回复称“这边可操作信用贷款”,一般1-3日即可放款,但贷款办理成功后需收取贷款金额的2%作为手续费。
随后,刘丽向记者推荐了华夏银行北京某支行客户经理,该客户经理向记者介绍称,该贷款产品为“菁英贷”,额度为20万元,还款方式是先息后本,年利率为5.22%,一年后归还本金,可循环使用3年;申请该贷款时用户需提供下列资料:身份证、结婚证、近12个月公积金缴存明细、房本(若用户有房贷)。
但官方资料显示申请“菁英贷”所需材料包含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工作证明材料、借款人收入、资信情况证明材料、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承诺“贷款不进行股权和证券投资以及不进入国家明确禁止信贷资金投向领域”的声明等10项内容,与上述银行客户经理所述要求并不相符。
在华夏银行官方微信介绍中,“菁英贷”为个人信用贷款产品,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分为一次性贷款和循环授信贷款,两者期限不相同:一次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别优质客户可放宽至5年;循环授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但单笔贷款不超过1年。菁英贷定价遵从监管部门及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根据借款人风险、成本、效益、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华夏银行官方微信及APP上,“菁英贷”的贷款年化利率并未明示。记者致电银行客服,一客户经理告诉记者,菁英贷3年期年化利率为6%左右,1年期则为5.2%以上,具体以申请人个人情况为准。
周茂华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上述问题表明监管政策在部分执行环节出现“偏差”或未执行到位:主要反映出少数银行或分支行内部管理有待健全;部分业务员合规意识与综合素质有待提升;亦不排除少数分支行受业绩考核或利益驱动“违规操作”等。
针对该贷款是否可用于购房首付、银行是否查询贷款资金用途等问题,上述客户经理回复称:只要在办理时贷款资金用途填“购买商品”即可,用户若有其他用途,可提前一个工作日打电话预约柜台提取现金,银行便不审核资金消费用途。该客户经理补充道,“该贷款不能转账,若转账则需提供消费用途凭证”。
针对上述现象,周茂华分析道,银行相关信用贷款产品违背设计初衷,违规流入楼市,此为监管明令禁止行为,存在潜在风险。“目前的难点为信用贷资金流向监测难度较大,少数银行或业务员合规意识不够”,周茂华补充道,自从国内强化监管以来,类似违规行为大幅减少,但若要杜绝仍需时间,需进行综合治理。
资金用途可“操作”
另一助贷人士王元(化名)向记者介绍,用户可在华夏银行办理信用贷款,额度在5万元-60万元之间,利息为4%-5.8%,申请条件有两个:一是在工作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二是有社保及公积金、或工资打卡4000元以上。若用户月公积金超过1500元,则贷款利息可低至4%,申请资料仅需身份证及银行卡即可。关于银行是否需要用户提供资金用途凭证等问题,王元回复称“我们会帮你弄,你就配合接银行电话,具体操作到时候再教你”。
另有助贷人士甚至保证“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不含‘信用贷款不可以用作购房用途’等相关条款”,并称已与华夏银行上海某支行贷款客户经理确认,用户仅需带上身份证及上海任一银行卡,即可至网点现场打印征信报告后办理,但会收取贷款金额的3%作为“信息管理费”(即服务费)。
上述助贷人士均表示“用户可随时至华夏银行网点办理个人信用贷款,所贷资金可用于购房首付,资金用途会处理成个人消费”等,但具体操作需用户至网点现场,助贷人士及银行工作人员方可告知。助贷人士随即告知记者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具体地址,并表示其在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内进行办公,贷款合同均与该行签约。
针对华夏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疑似流入房地产行业相关问题,华夏银行方面仅回应《中国科技投资》记者称:“需明确个人贷款确实已发生违规行为,方可进一步回复。”对于其他相关问题,则未予回复。
2020年以来,多地监管部门对银行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严加控制。今年1月29日,上海银保监局印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上海地区商业银行对2020年6月份以来发放的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截至今年3月,上海地区135家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个人住房信贷管理专项自查工作,自查发现的问题包括部分个人消费贷、经营贷资金流入楼市等。
《通知》提出银行应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贷款;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
周茂华认为,类似上述信用贷款资金“变换用途”流入楼市或加杠杆炒楼,涉及资金违规流入楼市问题。“实际上,银行、助贷公司及贷款人都有一定责任”,周茂华分析道,银行应对相关贷款做好贷前、贷中和贷后的管理责任,同时确保银行与助贷公司合作是否合规;助贷公司“明知故犯”,利用贷后资金使用流向难以监管的问题,违规操作,并不利于楼市稳定,同时易导致用户过度负债;对于申请信用贷的消费者,周茂华表示其虽然不受监管部门制约,但若存在不诚信的问题,金融机构应有相应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