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6月25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 建、公正透明、防范风险、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 公司按照《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信用服务机构自主申报取得相关资质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其具体承办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授权期限自 《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开展信用评价的主体为已获得电力市场准入、在山东电力市场注册生效,并参与山东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标准为《指标体系》, 总分为 1000 分。其中,场外评价指标权重 300 分,场内评价指标权重 700 分。评价结果采用“四等六级制”,具体依据信用评价得分情况,等级分为 AAA、AA、A、B、C、D。